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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私营电镀厂老板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日前,该男子已被北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8月至11月间,贵州省中年男子朱某在本市北辰区某村经营一家电镀厂。其间,朱某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将含有镍、六价铬的废水排放到厂内沟渠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经北辰区环境保护局检测,该厂外排水样中总镍含量124mg/L,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23倍;六价铬含量13.5mg/L,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6倍。2013年11月30日,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