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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饭馆老板为牟利,在家中代他人大量生产假冒的剑南春、五粮液等名酒,总货值计86万余元,后被警方查获。日前,该老板已被北辰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5万元。
2011年9月至12月6日,本市北辰区某村中年男子刘某雇用他人在其家中生产、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据刘某供述,他原本经营一家饭馆,2011年6、7月间,有人找到他让代加工假酒,设备、材料都由此人提供,生产一箱给刘某20元。刘某见有利可图,当时就答应了。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查获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茅台、帝王风范等各种假酒以及生产使用的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查扣的上述白酒货值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2013年8月,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次充好的白酒,货值人民币8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