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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不法分子在天津市蓟县境内周边山区,多次非法捕获各种野生鸟类后贩卖牟利,珍稀鸟类成为酒店饭店食客的“盘中餐”。日前,蓟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联合职能部门开展行动,斩断捕杀珍稀鸟类的不法“产业链”。
2013年8、9月间,王某某与何某某在天津市蓟县境内周边山区,利用捕鸟网、录音机等作案工具多次非法捕获野生鸟类,数量达700余只,主要有黄眉鹀(俗名眉子)、栗鹀(俗名金钟)、黄胸鹀(俗名黄胆)、田鹨和树鹨(俗名麦溜子)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这些被捕获的野生鸟类均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是珍稀物种。王某某与何某某在狩猎成功后,将其中的470余只活鸟卖给了长期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剩余部分活鸟则分散地卖给其他收鸟散户。高某某将收购的470余只活鸟转卖给本市宝坻区的鸟贩,再由鸟贩将这些鸟一并转卖到宁河县的收鸟户手中,在这次交易中,王、何二人共非法获利7400余元。2013年10月18日,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高某某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在逃的何某某实施抓捕。
2013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了王某某、高某某非法狩猎一案。2014年3月蓟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高某某对其捕杀、买卖野生珍稀鸟类罪行供认不讳,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了解到天津市宁河县境内存在着大规模以收鸟、养鸟为业的村民,他们将从各地收购来的珍稀鸟类饲养成熟后,进行宰杀,经空运送往广东省等地,进入各类餐饮企业,成为“盘中餐”。从鸟类的捕获、收购再到饲养、转卖,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此,蓟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县林业局和公安分局,联合对本县非法猎捕、收购野生鸟类的行为进行摸查和打击,并与宁河县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联合打击捕杀珍稀鸟类的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