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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了本市5年来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情况。据介绍,2009年至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819件,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49.37%。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09件1036人,渎职侵权案件10件13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这些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严重,涉案金额逐年增大,犯罪主体低年龄、高学历等七大特点。年龄最小的一名职务犯罪人员才18岁。
查办情况及案件特点
由市检察院与市国资两委共同组成的14人专项预防调查组,在市检察院案件统计信息系统调取了2009至2013年5年间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据,对全市5年来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近800个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类、汇总。结合其他大量工作,最终形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谈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时,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犯罪呈现出七个显著特点。一是罪名集中于贪财型犯罪。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贪财型犯罪,作案所得大多用于个人开支或者营利性投资。其中,贪污罪517件,受贿罪126件,挪用公款罪129件,三者占立案总数的96.7%。
二是窝案、串案严重。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常常是查办一案,带出一片,挖出一人,扯出一窝,窝案、串案现象严重。在过去5年查办的国有企业贪污贿赂案件中,有230人涉及窝案、串案,占立案总人数的21.9%。案件多是在企业负责人之间,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之间,财务主管和会计、出纳等财务经手人之间,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相互勾结、结伙作案。
三是涉案金额逐年增大,行为危害严重。2009年至2013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涉案人员就有879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83.8%。并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有些案件甚至已经突破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
四是国有企业改制退出市场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连续3年以上亏损,但是又不具备破产条件,因此需要减员增效。在进行人员分流安置及处理一些善后事宜的过程中,企业为节约成本,安排的企业留守人员多是一人身兼多职,既当会计又当出纳还管人事,一些重要事项有时就由一人直接决定,并且监督部门缺位,这就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五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本市总体办案情况看,2011年至2013年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经济损失1.9亿元,挽回经济损失仅有2000万元;从个案情况看,某国企公司总经理滥用职权,违规对外担保,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4亿元。
六是犯罪主体呈现低年龄、高学历趋势。从过去5年本市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35岁以下的有411人,36至45岁的有280人,45岁以下涉案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65.87%,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同时,这些涉案人员又呈现出高学历的特点,其中大专及以上533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0.81%。
七是涉案人员往往是角色小、级别低,却身处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可谓是“人微权重”。比如会计、出纳、理货员等,这些人具体经手财、物,往往手中“实权”较大,一旦放松思想,加之监管不到位,很容易滑入犯罪深渊,最终成为“硕鼠”。
建议重点岗位实行财产申报
近年来,本市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方法和形式在国企领域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他们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如在查办天津市泡花碱厂厂长刘宗昌贪污案中,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该厂上级单位渤海化学原料有限公司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在全行业所有单位开展了企业租赁情况专项检查,对改制退出企业进一步落实了资产处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再如针对大唐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受贿案,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了52个“不准”和39项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等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营造打击职务犯罪的声势。进一步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用,建议由监察局、住建委、国资委等对国有企业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制定文件,在国有企业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等环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经程序,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
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上级、同级、下级三级监管作用,确保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上级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属的思想和廉政状况,下级正确发挥检举、揭发等主渠道的作用。同时,应充分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财务监督。
该负责人强调,应强化制度预防,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针对企业高管、中层管理者等关键岗位人员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对国企经营、管理者(限于重点岗位的管理者)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要求将上任、离任、任期内的家庭财产状况如实申报,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对他们的财产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