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昨天下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故意杀人犯李某、吴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41岁的中年男子李某系天津市人。2010年,李某承包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正兴里小区滦河水管道铺设安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害人陈某、吕某等人。工程竣工后,陈某、吕某向李某索要拖欠的工程款未果,多次组织工人到相关部门上访,李某对此怀恨在心。2012年1月12日上午,李某将二人约至其居住的房中,后借故离开。14时许,李某驾车返回住处,将陈、吕二人骗至车中,从车后备箱内取出事先准备的猎枪、子弹,陈、吕二人见状下车准备逃离,李某持枪分别向二人射击,击中吕某后腰部、陈某右臂,致吕某轻伤。李某继续追赶陈某,并开枪击中陈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罪犯吴某,女,49岁。吴某因家庭矛盾请求社区居委会解决居所问题。因居委会提供的解决方式未能满足其要求,遂对居委会主任王某(女,殁年58岁)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5月7日10时,吴某携带购买的尖刀来到居委会办公室,持刀捅刺王某腹部等处数刀,致王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