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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7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等4种主要污染物实施差别化收费。
据了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三大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须缴纳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前款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
据悉,差别化排污收费一律按月核定,按季度征收。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排污者4种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当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中,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加1倍计收当月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