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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核审批过程廉洁公正,市民政局出台《天津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据悉,“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村(居)党支部成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应主动申报备案。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明。区县民政部门应对实行备案的申请人全部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救助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救助待遇。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