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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为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出台新规。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应主动申报备案。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明。区县民政部门应对实行备案的申请人全部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对接到的相关举报要逐一核查,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