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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了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无业。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绿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红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井冈山路交口国美电器门前时,与对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威志牌轿车和吴某驾驶的大众速腾牌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吴某和李某车内乘车人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86/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群众报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鉴于附带民事部分已由双方和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危害极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约束自身行为,以防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因为一时大意,触犯法律,为之后的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