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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旅行社“甩团”最高可能赔偿团款的3倍、导游安排购物点要约定停留时间……伴随暑期旅游旺季的到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新版旅游合同昨日起在本市正式启用。新版旅游合同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旅游法》正式实施后,与之相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却没有同步出台。由于对新法的误读,曾出现过个别旅行社不同意带游客购物而遭到游客投诉的情况。本市旅游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在新合同没有出来之前,很多旅行社和游客都以为《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安排购物点,其实不然,新合同明确了对旅游购物的态度,旅游法并非限制购物,而是限制强制和欺诈行为的购物。”
新版旅游合同的意义,是把《旅游法》相关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内容。新版合同体现了《旅游法》中的诸多内容而且极为详尽,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权责。比如对于游客旅途中购物和自费的安排,在新版旅游合同中有了明确的指导和体现,以补充协议形式,对游客在出游途中进店购物的时间等进行严格约束。相比老版合同更加严格,比如旅行社若不履行合同内容,将对游客进行团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此外对“明确旅行社义务”、“解除合同环节”、“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升级”改动,从而把《旅游法》的内容真正落实到白纸黑字的旅游合同中。
据悉,新版旅游合同不具有强制性,目前新旧两个版本的旅游合同都可使用。但对旅行社在《旅游法》实施后的旅游合同应该如何签订才能算是真正的“规范”,提供了模本,让游客通过合同更了解《旅游法》,也使游客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