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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保险公司认为辞职员工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料让客户退保或致保单失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15万元,因此对该员工提起诉讼。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称,2011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电话行销部从事电话销售工作,2013年8月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离职请求,原告和被告随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利用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料,私下与部分客户联系,让客户将所持有的原告保单退保或失效。经原告统计,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4月,被告在职期间销售的保险单有24单退保、34单失效,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近15万元。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告《电话行销部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她表示,投保人系原告核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客户退保或失效均系投保人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原告未提交相应参照标准或证据,因此原告所述保单退保及失效数量无依据。此外,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未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案为,原告主张的保险单退保及失效是否系被告主动行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告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本案涉及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告是否按月支付被告相应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损失计算的依据。
围绕着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将以何种方式了结,需看法庭的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