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以下简称《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根据《操作程序》,出租人应当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业内人士分析,《操作程序》执行后,将增加低价房源的市场供应量,有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