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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保障债权实现,两家公司的老总与他人共同扣押合作方员工,以索取款项。案发后,涉案老总及同伙均被北辰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
2013年7月16日,本市某钢铁贸易公司与上海一家钢铁公司天津办事处合作向本市一家钢铁公司采购钢材并支付货款,后本市钢铁公司因货源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年7月26日,上述钢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及员工刘某以债权不能保障为由,扣押本市钢铁公司的员工王某,以此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履行合同或退还货款。上述上海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得知此事后,派吴某、董某共同协助范某索取货款。同年7月26日至8月1日间,范某、刘某、吴某、董某在北辰区某快捷酒店、本市某钢铁公司办公室、某酒店等地,对被害人王某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王某多次与齐某电话联系,催促其归还货款。2013年8月1日,刘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7日,范某、吕某主动投案。12月23日,董某主动投案。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各管制4个月;判处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