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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驾车夜行,未料,车前轮竟突然陷入无盖井中,只得报警由拖车拖出。事发后,该市民无法查到事故井产权单位,遂将市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今天上午,红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7月4日20时35分,市民张某驾驶李某名下的起亚牌小轿车行驶至红桥区复兴中学东侧时,车辆右前轮陷入路面一无盖排水井。据张某称,当时在下雨,路面有积水,没有看到井盖被挪开,车辆出现情况后,张某下车经过观察才发现,车前轮陷进了井里。井盖上印有“天津市政排水”字样,路面无警示标志,经拨打110报警,事故交警到现场拍照取证后,呼叫事故拖车将起亚车拖出排水井,并收取拖车费1200元。事后,张某为挽回经济损失,多方询问该井产权单位,但未能得到回复。经过查询,张某得知市政公路管理局已于2012年对全市井盖进行了登记,对全市井盖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将市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拖车费1200元。
被告单位辩称,原告以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排水井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应由设施的权属单位负责,本案有明确的民事责任主体,不应被告担责。第二,被告也不是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有关文件明确了被告的职责,其中并不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法律不符。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