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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业。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刑满释放。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携带压力钳、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河东区一小区某单元门口处偷盗电动自行车。张某将用液压钳剪断车锁的一辆塞克牌电动自行车推离现场时,被车主被害人田某及其女儿吴某发现,田某母女抓住张某不让其离开,张某见状叫来其同伙“李某”,二人使用暴力对田某、吴某进行殴打,造成两被害人受伤。被害人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被盗车辆一辆、压力钳一把、T字改锥两把、螺丝刀三把等物品。被盗车辆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田某、吴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盗塞克普通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我们作为健全的社会人,理应通过自身劳动换取生活资源,而不应通过攫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盗窃被发现不但毫无悔改之意,反而将失主打伤,孰不知性质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