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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年近七旬的老人取退休金时,在邮局门前绊倒摔伤,并于次日死亡,此后其智残儿子的生活陷入窘境。日前,在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倾力帮助下,这名残疾人拿到了邮局给予的8万元援助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赵某与年近七旬的母亲庞某相依为命。2013年9月21日15时,母子二人到河北区靖江路邮电支局下属一储蓄所领取庞某当月退休工资,结果庞某在门前被砖绊倒,头部磕在台阶上流血不止。赵某眼看着母亲受伤,却不知如何施救。而邮局工作人员对此视而不见,竟没有一名职员出来施救,也没有人拨打120或者报警。庞某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于第二天15时因脑伤严重而亡。老人35岁的智残儿子赵某从此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生活又不能自理,全部依赖他人照料。为了赵某今后的生活,赵某的监护人在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便带领赵某多次到邮电支局请求损害赔偿,均遭拒绝。
2013年10月21日下午,赵某的监护人带着赵某找到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青柏细心地安慰家属,并指派律师鞠家莉办理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帮助当事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鞠家莉接下此案后,立即到事故发生地实地调查拍照,并多次到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随后以河北区靖江路邮电支局为第一被告,天津市邮政公司为第二被告,于今年1月26日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丧葬费2.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鞠家莉同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减免原告诉讼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诉讼中,两被告一致承认老人头部磕在第一被告的台阶上属实,但是同时提出,摔倒的起因是邮电支局门前的路面不平造成的,而路面不平一事不属于被告管理与维护,由此两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鞠家莉指出,事故发生地属于邮电支局门前服务区,而不属于公共路段,被告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摔伤后,邮电支局工作人员有施救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延误救治以致受害人失血过多导致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经法院调解,两被告同意以经济援助款的形式给付原告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一次性了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