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滨海新区大港某菜市场承担买菜人汪某摔伤20%的责任,赔偿汪某医疗费等共计50000余元。
2013年7月1日下午,家住滨海新区大港的63岁的汪某到附近的菜市场买菜。因当日下雨地面湿滑,汪某在菜市场内摔倒受伤,造成股骨头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汪某以菜市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滨海新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菜市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0000元。
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雨天行走时应多加小心,其滑倒受伤,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而菜市场已放置了警示标识、防滑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汪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汪某不服,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菜市场铺设的防滑垫及警示标志仅限于菜市场门口,而在菜市场内部却存在遍地积水的情况。汪某摔倒的地方并不在门口,而在菜市场里面,且摔倒地并没有防滑垫等设施。菜市场安全保障措施并不充分,应承担20%责任;汪某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应承担80%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菜市场赔偿汪某医疗费5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