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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爆炸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51岁,无业,曾因故意犯罪而两次入狱,2014年3月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服刑期间。2013年12月的一天清晨,张某与一叫“小红”(另案处理)的女子驾车行至本市河东区万新村某小区附近时,因“小红”称其曾经在该处租房住,与房东发生过矛盾,张某欲帮助其对房东进行报复,遂从汽车的后备箱里取出事先做好的一个自制爆炸装置和一个“开天雷”爆竹,并在“小红”的指示下进入楼道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该房东单元门口处,将引信点燃,并将“开天雷”爆竹点燃放在三楼窗台,待听到爆炸响声后与“小红”驾车离开。经鉴定,在易拉罐上检出的DNA为张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正在服刑期间的张某为本案被告人。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并向法院起诉。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系前罪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与人发生矛盾时一定要运用合理合法方式解决,恶意报复,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手段,不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会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