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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应算工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关键。而其中,一条专家对“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而且是顺路,也应该算作工伤”的解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其中“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究竟如何界定?相关内容又应如何进一步解读?本期《第一关注》,记者带您了解与百姓关系密切的这一新规。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而由于缺少细化的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何种情况算工伤,各地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历史上 曾同案不同判
记者了解到这样一则,相关的案例。原告何培祥系原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培祥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无直达公交车,何培祥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的方式往返。
当日15时40分许,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
此后,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何培祥诉至法院。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
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结果的裁判。而如今,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相关细则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合理性 成为认定关键
对于社会非常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此次《规定》首次予以具体明确,其中最关键的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据相关专家的进一步解释,记者了解到,“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但原则是,应当具有正当性。”
也就是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等交通高峰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也是这次热讨的话题,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应该包括在合理路线内。
不过,虽然对如何“认定”合理此次规定做了细则,但是,能否认定为工伤,还应注意到其他因素。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这样四个要素: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假如其他三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还是不可能算工伤的,值得市民们注意。

新闻短评:为了厘清日趋复杂化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伤事故后的“扯皮”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做的相关细化规定,着实引人注目的。这对于公众来说,尤其是成千上万的上班族而言,是一大利好消息。也为各个单位与个人提供了权威的参照标准与依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意义。(记者张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