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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这起案件是近期本市法院依法判处的诸多危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的一起,也是本市法院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活动的一个缩影。
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实施已经将近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本市法院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对危害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方针,及时惩处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初步营造了严厉打击危害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
为推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深入持久开展,指导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确保司法公正,市高院在对全市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今天正式发布实施。
9月12日记者从市高法获悉,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实施已经将近一年,期间,本市法院陆续受理一审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43件,截止到今年7月份,已审结38件,处理犯罪嫌疑人71人。为推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深入持久开展,市高法在对全市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于9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
《意见》对思想认识和工作布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取证难度大,事实认定困难的实际情况、污染物认定、污染标准的适用、单位犯罪的认定等问题、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机制建设、加大此类案件的司法公开力度,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强化证据的审查判断,客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在污染标准的适用上要从严把握,对既有国家标准又有本市地方标准的,按较低标准认定。强调在现阶段,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总体上要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要谨慎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缓的刑罚措施;要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刑罚措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同时避免以罚代刑;要从严惩处与环境污染犯罪相关的渎职,贪污、贿赂,窝藏、包庇,妨害公务,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上、下游犯罪行为。对犯罪情节、后果一般,确属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结果扩散或者加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可适当从宽处理。此外,《意见》还要求案件多发的地方可以建立专业审判合议庭,可以吸收环境问题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提高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记者赵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