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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天士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连达上诉,维持原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至此,这起涉及上市公司与院士的名誉侵权案历经5年终于告一段落。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5日,某媒体播出了“工程院院士涉嫌论文造假引出惊人内幕,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涉嫌有严重的副作用,是学术争论还是利益纠葛”的报道,李连达在该报道中说,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发生率高达3.1%,天士力公司未做过长期毒性试验。该报道播出后,被多家媒体转播、转载,当日天士力股票下跌,并因“媒体报道需澄清”而停牌。
天士力公司将李连达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李连达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连达在涉诉报道中针对天士力公司及其产品复方丹参滴丸发表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天士力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判决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