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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第一个国家烈士纪念日到来之际,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7月起,各级财政累计为本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2400多万元,以解决部分烈士子女生活困难问题。此外,市财政累计拨付专项资金1500余万元改造10处烈士陵园,修缮加固革命烈士纪念牌。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重要性,周密筹划组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本市从2011年7月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753元,农村每人每月434元。据悉,目前本市共有符合补贴条件的烈士子女1350人。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另据了解,近年本市不断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力度,强化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市财政累计拨付资金1500余万元改造烈士陵园,修缮加固革命烈士纪念碑,其中今年市财政拨付420万元,提升改造了市烈士陵园、蓟县爨岭庙烈士陵园和河北区北宁公园烈士纪念设施,深切缅怀烈士的不朽功绩。目前,本市共有烈士陵园10处,分别坐落在北辰区、西青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