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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电镀厂老板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外排放污水,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日前,该老板被北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至12月间,河北省中年男子刘某在本市北辰区某村先后经营两家无名电镀厂,其明知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将废水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经北辰区环境保护局检测,两家电镀厂外排水样锌含量分别为349Mg/L(超过国家标准231.7倍)、48.7Mg/L(超过国家标准31.5倍)。今年5月16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