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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去年3月11日,张女士被聘至某教育咨询公司从事教育咨询顾问工作,入职之初双方口头约定张女士试用期一个月,待次月转正后,再签劳动合同。张女士积极工作,多次受表扬,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未与张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今年4月14日,张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再次被拒。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经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张女士每月所得工资为5000元,在去年4月11日至今年3月10日期间,其所在公司始终未与张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法裁决该公司应与张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张女士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本案有两方面需要关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吗?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如何计算?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其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进行计算。用人单位所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所得到的工资为准,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根据在于《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计算两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