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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以虚假姓名与他人签订塔吊买卖合同,骗取货款100余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并于亏损后逃匿。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赃106.9万元给被害人。
2011年9月8日,吉林省中年男子赵某在本市西青区某村建筑工地以赵大城的名义,使用吉林省辽源市某建筑机械厂空白《建筑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与被害人郑某签订了购买两台塔吊的买卖合同,并使用伪造的该厂财务专用章开具收款收据,骗取郑某塔吊款人民币106.9万元。后赵某将此款用于个人经营,亏损后逃匿。今年4月21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