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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自然博物馆海洋世界发生缸体爆裂事故后,该馆与联营方产生纠纷。日前,天津自然博物馆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涉案《协议书》,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天津自然博物馆原址一楼展厅腾空。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8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天津自然博物馆与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天津自然博物馆提供其一楼展厅3000平方米使用面积,并提供水、电、空调及消防设施,筹建海洋世界。甘某投入项目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负责项目的全部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生物布展,并负责海洋世界的展品、设备维护和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双方按天津自然博物馆陈列厅门票的总收入,各分成50%。合作期限为15年。若政府行为整体收购合作项目,收购款由甘某所得。若博物馆整体搬迁,其补偿费根据具体评估情况,双方按比例分配。”约定内容还包括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
2009年11月27日凌晨,位于天津自然博物馆展厅一楼海洋世界的观赏缸缸体发生爆裂,安监部门责成海洋世界项目停业整改。双方因爆缸原因及合作分成等事项产生纠纷,甘某于2011年3月起诉天津自然博物馆联营合同纠纷,诉讼中天津自然博物馆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书》。同年9月8日,原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驳回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天津自然博物馆的反诉请求。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但被驳回。此后双方未能再继续履行《协议书》。2014年春节前,天津自然博物馆从河西区马场道搬迁到现所在地。
日前,天津自然博物馆又一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书》,甘某撤出现在的场地,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天津自然博物馆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甘某的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次诉讼后,双方未能再继续履行该协议,也就是说双方事实上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天津自然博物馆已经整体搬迁,成就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甘某给天津自然博物馆的答复函中,他也希望与天津自然博物馆重新商定新海洋馆的建设,并要求天津自然博物馆尽早支付搬迁费。这说明甘某也认可在原址双方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双方的联营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必要,甘某也是仅仅因为天津自然博物馆没有给付搬迁费而拒绝搬迁而已。综上,法院对天津自然博物馆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甘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天津自然博物馆原址一楼展厅腾空。关于天津自然博物馆主张的甘某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安监部门做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写明:“立即终止该项经营活动,停业整改待达到相关工作环境时经验收后方可经营。”在相关部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海洋世界无法对外经营,故甘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天津自然博物馆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协议书》,合同解除后,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天津自然博物馆原址一楼展厅腾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了甘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