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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窃得一辆汽车后驾车上路,因为违法驾驶被民警抓获。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王某某,男,27岁,无业,家住黑龙江,曾在2007年、2010年、2013年多次因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和接受行政处罚,但依然不知悔改。今年1月的一天凌晨,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和平区津湾广场一银行附近,窃得夏利汽车一辆自用。
今年5月27日,王某某驾驶被盗车辆时交通违章,于本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被公安机关拦截,经查询该车系被盗车辆,遂被抓获归案。另查,今年4月1日12时,王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商茶城附近,以使用T形锥撬锁为手段,窃得李某停放在此的富士达牌银色电动车一辆并予以变卖,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依法追缴涉案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