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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女主任侵占单位备用金,用于购买名表和补品。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妇女郭某,现年34岁,大学本科文化,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于2004年9月至2013年3月任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主持公司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包括经手领取和使用公司备用金等。截至案发前,郭某共支取公司备用金44万余元,归还公司28万余元。后经公司催要,其又归还1万余元,并向公司写了还款计划书,但到期仍欠公司15万元未归还。公安机关接举报将郭某抓获归案。法院查明,案发后,涉案款项15万元已由郭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