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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勇救人的见义勇为,竟需要身家清白、平时表现良好才能获得荣誉称号?昨天的一则新闻,成了很多人议论的焦点。近日,曾在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报料,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的一次救火行动,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以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却并未获得荣誉,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
城管见义勇为荣誉反而“被顶替”?记者调查后发现,所谓“被顶替”的行为并不存在。当地有关负责人证实,张豪质疑的另一名同事也参与了救火,其获评见义勇为并无问题。张豪虽然参与了救火和救人,也得到了公安部门的肯定,但因平时表现不好,曾有多次违法行为,殴打过群众,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被举报工作时吃拿卡要,因此不符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申报条件,当地就没有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
从规则上看,张豪落选有章可循。如皋所属的南通市,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的条件,明确为各地筛选出已获得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
可仔细想想,当选见义勇为是否必须是“守法良民”?这个条件很值得商榷。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地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见义勇为表彰的是在危难关头,不为私利,挺身而出的英勇行为。英雄莫问出处,不能也不该限定任何资格和条件。
因此,各地见义勇为的评选机制不妨以此为鉴,适当调整,为了弘扬正气,别说是有过违法行为的张豪,就算是犯过罪坐过牢的人,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见义勇为,也不能剥夺他们获得荣誉的权利。至于张豪的违法行为和工作上出现的问题,一码归一码,该奖的奖,该罚的罚,不能把奖罚混为一谈。
值得探讨的是,见义勇为的评选为何会有遵纪守法的前提条件,是否与我们的传统英雄观有关系?曾有一段时间,公众视野里的英雄形象,往往不太接地气,只有360度无死角的高大全模式,一贯正确、从无缺点,即使有也往往“为贤者讳”,少了家长里短、儿女情长的一面,英雄气概是足了,感染力和可信度却不够。时代在变化,这种思维定式也应更新。
毕竟,见义勇为不是在评“三好生”抑或道德模范,只要英勇行为够条件,无论是否有“前科”,荣誉称号,一个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