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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市教委日前出台《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
依据该《办法》,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在学生毕业满10年后,将学生学籍档案及其电子备份文件经由学校所属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档案馆移交,已确定为市、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学校其学籍档案移交事宜与相关档案馆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