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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我国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推动津南区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促进以“小巨人”、科技型企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56号)和《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天津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现就推动津南区企业上市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扩大奖励范围。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津南区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奖励资金增加到300万元。对于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津南区的重组方,奖励300万元。对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融资企业获得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企业上市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和对成功上市融资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申报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支持资金,并优先向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争取相应的政策性支持资金。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区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对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产权变动需缴纳的契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减免。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减免。
四、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后备企业在津南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五、妥善、高效解决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或提交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六、发挥区、镇两级政府政策联动效应。各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自行制定支持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力度。
七、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比选机制。企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或借壳重组建议书,自主选择聘用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上市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准备上市和上市以后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在津南区企业上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业务。区上市办联合各镇、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为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搭建对接平台,多方位推行比选机制。
八、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区投资兴业或投资津南区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津南区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九、符合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上市办提出申请。区上市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初审,组织召开区上市办成员单位上市奖励资金专题研究会拿出具体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同时由区审计局对上市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津南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南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