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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使其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近年来,区检察院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协助和依法督促相关工程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一、区检察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
(一)建立重大工程项目信息沟通机制
每年年初,区检察院预防部门深入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获取当年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了解区域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项目涉及资金额度的不同,确定一般预防项目和重点预防项目,并采取不同措施开展预防工作。每年该院都根据当年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选取1-2个项目作为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项目,确立专门联络人,对工程开展全程跟踪预防。对辖区内一般预防项目,召集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执法服务座谈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点让参会企业签订了《东丽区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二)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
区检察院在工程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项目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充分发挥重大工程项目跟踪预防职能。例如,2012区检察院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签订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纪要》,设立了东丽区检察院驻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指挥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站,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沟通情况,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适时开展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并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实现了廉政教育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截止2014年10月份工程竣工,没有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以检企共建为平台,将监督融入到服务过程
区检察院通过检企共建,将监督融入到服务过程,保证监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以有效防范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例如,2014年初,区检察院积极与中建二局三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立共建关系,确定检察机关将适时与公司召开工作联席会、座谈会,及时了解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法律需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联动机制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职能,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必经环节。例如,区检察院与区财政局、区建委会签《关于在东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成立查询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查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施意见》,参加政府供应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此举确保了招投标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廉洁,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
(五)以警示教育、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传统预防手段开展预防工作
每年深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展廉政宣讲至少一次,确保行政人员依法履职。每年召集区域内工程建设单位召开执法服务座谈会,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应邀深入辖区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警示教育讲座。另外,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易发职务犯罪环节开展预防调查,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专人,经过阅卷、走访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确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易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并据此向区域内工程建设单位制发预警性检察建议。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密的程序规定
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如何介入工程建设项目、介入程度、方式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范围都只能在具体工作中自由把握,而工程建设单位向检察机关公布的相关信息也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能成为柔性监督,有关预防建议、措施等难以落实,甚至受到某些部门的排斥,影响预防工作效果的发挥。
(二)创新性不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工作范围和力度不够
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受各种因素限制,导致预防工作创新性不足,开展预防工作范围和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防工作创新程度不够,预防手段和内容单一;二是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往往出现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多而工程预防较少,工程参与较多而纠正违法较少的问题;三是出现预防宣传大于实效的现象;四是工作力量薄弱,在硬件设施和工作人员配备上明显存在着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预防效果评估不到位
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存在着重视前期和中期预防,而忽视后期预防效果评估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预防工作有时流于形式,预防效果不评估。例如,在对工程建设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建议采纳以“回复函”为标准,较少深入单位进行进一步监督,预防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不了解;二是无明确评估标准。一般以工程建设期间是否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作为评价预防效果的标准,缺乏其他有效评估标准。
三、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预防工作范围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时的法律监督属性,确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对介入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予以规定;三是对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关单位产生威慑力。
(二)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加强预防工作范围和力度
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创新预防宣传模式,采取措施克服预防部门配套设施和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推动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开,借社会舆论监督之力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程序,限制个别领导干部对招投标的决定权力。二是可借力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群众力量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三是转变以前仅针对项目主管、建设或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开展预防宣传的方式,借力普通的工程建设人员开展监督。深入工地开展司法调研和预防宣传,建立并公布举报平台,让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都参与到监督中来。
(三)探索建立有效的预防效果评估机制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引入“投入——效益”比评价标准。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策略或措施应该是投入、开支较少,而效果较大。这要求预防工作要讲求实效,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只追求声势和形式而毫无实效的“花架子工程”。同时,预防工作必须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出现对工程建设单位正常经济活动的不适当干预,尽可能减少由此带来的负效应。
(作者分别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预防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