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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于先生咨询:两年前他朋友向他借了一笔钱,当时约定今年还钱。但到了今年,朋友以家乡发生自然灾害系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还钱。他想了解一下关于“不可抗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朋友还款?本市律师王根余介绍,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不还钱,理由不能成立。出借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偿还欠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主要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如期履行,故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生“不可抗力”就必然导致免除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所以,借款人仍然是要还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