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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市综治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9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正式下发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执行,首次明确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
根据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房四大主体须责任明确
房客想转租须房东认可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9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房屋四大相关主体责任。
根据意见,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管部门备案。对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管部门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日租房名义变相开办旅馆不可以
5种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厨房、地下室出租供人居住,以日租房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今后,这些情形都将被禁止。根据本市9部门下发执行的实施意见,今后,本市出租房屋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将受到处罚。
这五种情形分别为: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出租房屋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的;将违法建筑出租的。
发现违法违规向街道举报
从即日起,各区县政府应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报。
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