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强行停放尸体要挟医院、辱骂伤害医务人员、职业“医闹”假冒患方亲属、维权取证难理赔难……近年来,全国各地由医疗纠纷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层级。该条例于昨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该条例有哪些亮点,对于医疗纠纷处置有哪些规定呢?
规范更严谨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
从《办法》“升级”到《条例》
有什么变化?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置好医疗纠纷,关系到患者、家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高绍林说,本市已初步建立了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2009年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了医疗纠纷处置的途径。根据这个《办法》,本市成立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及时、便捷地处置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
处置医疗纠纷最根本的原则是依法处置。高绍林说,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既要尊重和理解患者及其家属的感情,又要尊重医疗过程的科学性;既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又要保证处理得当;既要保证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又要保证及时、便民。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本市结合新形势对一些规定加以修改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是医疗领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发展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制保障。
高绍林说,《条例》围绕“规范更严谨、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新增了一些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统一协调和解决。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权利。《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这一规定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也为调解能够高效有序进行创造了条件。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时限按照工作日计算,这一规定保证了有关方面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事实、沟通意见、实现和解。
四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赔人员参加医疗纠纷调解。保险公司作为调解参加人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为有关方面及时理赔和赔付创造了有利条件。

解读1
发生医疗纠纷谁来管?
【条例摘要】
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解读】
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说,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过去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私了”,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官了”,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三是“官司了”,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成功率很低,相当多的患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不具有中立性,对其解决方案缺乏认可,诉讼方式也存在着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等问题。为此,2009年本市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全市90%以上的二、三级公立医院均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同步纳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本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与公立医院协商、通过医调委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其中重点突出了医调委的作用。
葛乐说,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虽然目前没有规定必须实施第三方调解,但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均认可,医调委也会受理并予以调解。在赔付时,如果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自愿加入了医责险,就依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否则就需要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欧阳澍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组建了由具有丰富临床医学、法学知识和处置医疗纠纷经验的卫生、政法系统退休同志,以及法律或医事法学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调解队伍,还聘请了众多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律师等组成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把脉问诊”。由于医调委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与医院没有利益关系、与患者没有利害关系、与保险公司没有经济关系,完全免费为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费开支全部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凸显了独立第三方的地位。
欧阳澍说,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立医院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医患双方自行解决,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截至今年10月,医调委共受理医疗纠纷2652件,调解完结2405件,调解成功2095件,调解成功率87.1%,协议履行率100%,实际赔付金额共计13910.3万元。调解赔偿金额万元以上医疗纠纷数量占总量的90%以上,其余不到10%的医疗纠纷通过法院解决。
解读2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
【条例摘要】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弄清事实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基础。病历和病历资料是一项基础性证据,对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和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对双方当事人关于病历和病历资料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曝光的一些医疗纠纷中多次出现暴力事件。这些违反法律的表达方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也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并且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解决途径。
葛乐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七项规定进行处置: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解读3
医疗纠纷如何调解和理赔?
【条例摘要】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条例解读】
欧阳澍说,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患方须提交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明,患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及患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后,将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为确保赔付及时到位,保险承保公司推出“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划入患方账户的服务承诺,推动医疗纠纷快速圆满解决。
欧阳澍说,在医疗纠纷调解中,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医调委始终坚持依法调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曾有一名患者在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术后死亡,家属向院方索赔10万元,通过调查核实,依法测算应赔偿20.5万元,经与医方多次沟通,医方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并签署协议,使实际赔偿高于索赔额,维护了老实不闹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医调委也有一部分医院无责不赔偿的案例。
解读4
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摘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医疗纠纷处置的目的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条例》在保障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同时,强化了责任追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欧阳澍说,本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及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截至目前,有关部门联合处置医疗纠纷96件、111次,有效防止了“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相对于之前的《办法》,此次《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将更有利于处置医疗纠纷。
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说,从2009年起,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都召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会,至今已对1032件医疗纠纷病例进行讨论,对赔付超过万元的病例逐一分析是否存在医疗缺陷,对责任心不强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至今已有3所医院被全市通报批评,两名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10名医师分别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到1年的行政处罚,约谈医院院长18人次。

集思广益
[医院]
避免纠纷——强化医疗质量过程监控
市第三中心医院副院长李强说,由于医学的不可预知性,哪家医院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出现了不良后果就会涉及到与患方的纠纷,需要认清事实、分析原因、合理解决。对于患方来说,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很强,出现问题后往往不知往哪里解决,需要有疏导情绪、解决问题的出口。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第三方调解的机制,能有效保证医院、病人双方的利益。但并不是说医院把球踢给了第三方不用管了。如何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如何进行医疗质量过程的监控,是当前医疗机构最为要紧的事情,毕竟医疗质量才是医院维护患者安全的生命线。
[患方]
沟通渠道——让患方明白、放心就医
记者近日也就此采访了多名患者及患者家属,他们中的不少人不太清楚发生医疗纠纷后该如何处理,也不知道除了和医院直接交涉外还可以到医调委寻求调解。他们表示,能够有一个独立的调解机构来进行处理,确实给患方提供了很大便利,因为医学专业性太强,普通老百姓最多了解个“皮毛”,专业性的问题还要靠专业人员和部门来解决。也希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了解医调委如何开展工作。
他们还谈到,当前医患矛盾确实存在,其实很多时候患者也明白,虽然现在医疗技术不断提高,但仍旧不是所有疾病都可治愈,面对很多顽疾、不治之症医生也是束手无策。很多医疗纠纷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水平有限导致的,根本原因还在医患沟通上。患者不懂医,但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是非常关注的。医生即便再忙,如果对患者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为患者或者家属解释病情不耐烦,总拿一些晦涩难懂的医学专业术语来搪塞,就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医调委]
有效调解——理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
欧阳澍说,医患双方应该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赖的关系,通过调解的平台和调解员的工作,还医方一个明白,为患方讨个公道,达到矛盾双方由对立到统一,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和解。
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调解工作的难点,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增多,患者及患方家属索赔额攀升。医调委对此始终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查清原因力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二是医患各方在诊疗活动中的行为过失,三是医患双方不履行举证义务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在这里患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本方推诿或不配合医院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在责任认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再有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很多患方不愿意或者不接受尸检,这样就无法弄清真正的原因,也会影响最终的调解结果。

专家观点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坚持公开透明
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说,从医疗服务的角度看,医疗纠纷的出现是无法避免的,而寻求和建立有效的化解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然要求。以往发生的医疗恶性纠纷甚至暴力性事件,与化解机制不健全以及人们对调解方的不信任密切相关。此次《条例》的实施,将医疗纠纷正式纳入法治的框架内,对于有效维护医患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处理争端、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本市法治社会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张宝义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规范的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证据分析及责任认定具有较强的知识性,特别是调解委员会的第三方公正性必须通过严格的调解程序和实质性调解得到社会评判和公认,使之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从而赢得医患的共同信任。为此,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回应医患的质疑,勇于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如此,才能使《条例》得到全面落实,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