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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创建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措施
东丽政发〔2013〕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大会精神,按照我区“二三三五五”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围绕全力打造“东丽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要求,推进“122”计划各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在执行市、区现行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天津市和东丽区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民营经济发展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均适用于创建自主创新示范区过程中扶持各类科技要素聚集。区级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向研发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倾斜。
二、促进研发机构聚集
对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加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其他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50%的奖励。
四、对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经营场地给予支持
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与招商主体签定纳税协议前提下,招商主体可无偿或部分减免租金向研发机构提供经营场地用于办公和研发。涉及购置土地、自建厂房及其他特殊扶持政策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五、支持招商中介机构
对引进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中介机构,自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落地起连续三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给予10%比例的奖励。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新引进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从认定年份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连续三年50%的奖励。
七、搭建“投保贷”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建立科技金融超市。按照“政府引导,平台多样化,投保贷一体化”的原则,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我区转型发展战略和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社会担保机构共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市区联动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引导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八、支持专业化公共转化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我区特色产业园建设专业化公共转化平台,并向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技术服务,给予平台新购置技术服务设备总值1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九、加大对高端人才引进和支持力度
依据《东丽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及所带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200万元,安家费100万元。高端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10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对高端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医疗、就业、就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
科技型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同意,签订资金垫付协议,垫付资金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所需首笔费用的50%拨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筹集资金到位后,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将垫付的资金转为对企业奖励。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
本政策措施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区科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