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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政策,推动金融、楼宇、商业、科技、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字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迸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有偷税行为的企业单位,经税务部门稽查形成的收入不计入"留区税收"基数和政策扶持基数。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除明确规定外,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单位当年实现增值税的18.75% ,营业税的50% ,企业所得税的30%。
四、《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津和财[2007]5号)于20 12年l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五、《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六、《和平区关于促迸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
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八、《和平区关于促迸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九、《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十、上述各相关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政策兑现工作。
十一、以前规定与本次出台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次出台的办法为准。遇国家和天津市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和平区关于促进金融等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政策,推动金融、楼宇、商业、科技、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字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迸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和平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有偷税行为的企业单位,经税务部门稽查形成的收入不计入"留区税收"基数和政策扶持基数。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除明确规定外,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单位当年实现增值税的18.75% ,营业税的50% ,企业所得税的30%。
四、《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津和财[2007]5号)于20 12年l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五、《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六、《和平区关于促迸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
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八、《和平区关于促迸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九、《和平区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十、上述各相关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政策兑现工作。
十一、以前规定与本次出台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次出台的办法为准。遇国家和天津市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