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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填补了本市立法空白,该条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了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
家庭预防
言传身教履行监护责任
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等内容。
同时,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主要包括: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未成年人返校学习;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等。此外,《条例》对父母外出务工、离异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学校预防
每学期末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教育课重要内容,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社会预防
履行共同责任形成社会合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村)委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规定了司法机关要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条例》还规定了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放和使用的内容,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重点预防
教育矫治行为不良者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
《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