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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奋力开创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
4.把握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法治天津建设正确方向。当前,天津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推动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执法更加严格高效、司法更加公正权威、全社会更加尊法守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5.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市各项工作法治化。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到2020年,全市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努力开创法治天津建设新局面。
6.坚持原则要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作用;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工作推进中,要立足全局、服务大局,自觉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聚焦聚神聚力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贴紧实际、共同发力,主动回应群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市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要真抓实干、有序推进,把基础打牢,把工作抓实,既求近功,又求长效,推动法治天津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根。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7.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坚决维护宪法地位,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氛围。
8.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坚持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或者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在制定、修改有关法规规章时留出必要空间。
9.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健全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立法计划、拟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加强对立法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充分论证。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法规草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对重要法规草案,积极推行市人大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细化立法权力边界划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规规章制定权。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
10.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职能,重要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健全立法情况说明会制度,推行分组审议方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计划、制定修改法规相衔接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试行人大代表分专题参加立法工作制度,发挥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立法活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向区县和乡镇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吸收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组织专家学者深度参与立法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改革创新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11.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服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建设美丽天津的目标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行政程序等方面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加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推进科技创新、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立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创新人大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立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立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立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探索京津冀立法协调和对接方式,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的合作,推进构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12.强化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所有备案的政府规章实施主动审查。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沟通、反馈机制,完善审查处理程序,设立审查意见建议网上受理平台。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