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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由于该院公正裁判和调解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国外当事人选择来津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案件中,该院熟练运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海事法院于1984年正式成立,是我国最早设立的6家海事法院之一(目前共有10家海事法院)。建院30年来,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16130件,收案标的额158.89亿元,审结案件15248件,结案标的额72.68亿元;受理海事执行案件4387件,收案标的额28.68亿元,执结案件4272件,执结标的额16.63亿元。
为了不断满足社会海事司法需求,该院设立两个派出法庭,并在北京、河北、山西候马、内蒙古包头和宁夏惠农设立了17个巡回审判点,拓宽了服务领域,方便了群众诉讼。该院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依法公正裁判和调解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赢得了国际信誉,国外当事人选择来津诉讼的海事案件逐年增多。30年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28件,占收案总数的16.29%,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
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该院始终贯彻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优先适用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确确定案件的准据法,适用中国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办案。到目前为止,除中国法律外,还适用过德国、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的民法、海商法、担保法以及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等处理相应纠纷,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天津海事法院院长张勉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记者:国家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天津海事法院如何立足管辖跨地域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张勉: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和通海水域,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司法管辖区域与京津冀行政区域高度重合,可以说天津海事法院自建院以来一直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道路上积极的司法参与者与建设者。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之下,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继续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与服务。在加强海事巡回审判与服务工作的同时,拓展与延伸派出法庭职能。另外,妥善审理跨区域、新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