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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女性就业的四大因素
-对工作适宜性要求过高
如今,在求职者抱怨“工作不好找”的同时,很多企业也大呼冤枉,不是自己挑员工,而是员工挑企业。现代社会,女性找不到工作,很有可能是自身对工作适宜性要求过强,对工作选择性过高的结果。
调查表明,对于劳动者而言,绝对适宜的工作是不存在的,所谓的适宜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劳动者过分强调工作的适宜性,就有可能成为实现就业的障碍。在此次调查的未就业妇女中,“没有合适的工作”,占未就业妇女的31.2%,其实她们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工作,只是由于自身的工作选择性较强,未能加入到就业的行列中来。
-晋升机会低挫伤积极性
工资收入增加与职务晋升作为体现职场价值的两个方面,也同样是职场女性追逐的重点。但从调查的情况看,近五年来就业妇女涨过工资的占80.6%,没涨过工资的占19.4%;在晋升方面,近五年来职务晋升过的占18.1%,没晋升过的占81.9%。以上数据反映出,就业妇女工资增长较为普遍,令人满意,但从业妇女职务晋升的机会还比较小,制约了妇女的发展。同时,女性收入低于男性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
-频繁跳槽致工作稳定性差
对于现代人来说,换工作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问题,暂且不论频繁跳槽是否有利于提升就业水平,但工作稳定性差是一定的。
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过去五年中天津就业妇女换工作的比例为64.6%,而未就业妇女换工作的比例为75.7%。可以看出,未就业妇女换工作的程度要高于已就业妇女。未就业妇女换工作比例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对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有一定的适宜性要求,二是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具有不稳定性,三是工作的技术含量较低且竞争较为激烈。可见,较高的换工作频率主要集中在失业后未能就业的妇女身上,频繁更换工作给她们就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家庭负担仍制约职业发展
随着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家庭劳动的社会化分担程度的提高,妇女的家务负担明显减少,这为广大妇女走出家庭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家庭状况的差异以及家务负担的特殊性,仍然有部分妇女受制于繁重的家务负担,无法走出家庭。
从调查的结果看,在未就业的妇女中,有17.7%的人是由于家里有老人或病人需要照顾,不能参与就业;有28.2%的人是由于孩子需要照顾不能就业。因此,对于天津部分未就业妇女来说,繁重的家庭照料仍是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女性就业水平与质量?
-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就业信息共享
就业信息获取是实现就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寻求持续性工作的基础。从调查的结果看,天津妇女就业信息的获取渠道比较多样,但是不同妇女群体由于生活环境的制约,就业信息获取渠道有一定差异。
调查数据显示,天津妇女就业信息渠道主要有(按多少依次):网上信息、家人及亲朋提供的信息、社区街道就业信息、职业中介信息、报纸电台就业信息、街头招聘信息等。但在以上信息来源中,天津未就业妇女过多依赖于社区街道和职业中介,这样就限制了她们职业信息的寻求范围,不利于提升她们的顺利就业,为此天津应加大妇女就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将就业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妇女发送,促进妇女就业水平的提升。
-拓展妇女适应性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目前天津在妇女职业培训特别是妇女技能技术培训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对促进妇女就业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此次调查结果看,妇女的工作适应性不足是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就业观念的不适应、就业心理的不适应、就业环境的不适应等。
其实,在天津适于妇女工作的服务性行业中,大量的工作岗位并非需要多么专业的职业技能才能胜任,更多的是要发挥女性的性别特点,如细心、关爱、耐心、责任等,只要能够通过相关培训,不断提升妇女的就业观念,激发就业理想,并拓展女性在职业中的如上性别特征,就可以增强妇女对工作的适应性程度,从而为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
-改善托底就业提升妇女就业质量
多年来,天津对于零就业家庭实施了就业援助以及托底就业政策,对于生活困难家庭尤其是对困难家庭的妇女就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天津针对未就业妇女的托底就业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就业质量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以往这些托底就业岗位大多是收入较低且无技术含量的工作,如卫生、保洁、家政等。今后有关部门应逐步树立就业质量的意识,通过政府购买鼓励未就业妇女提升职业素养和能力,同时提升社区街道发布的就业信息档次,让更多的妇女可以通过社区街道提高自己的就业质量和水准。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妇女就业稳定性
妇女就业的不稳定性是此次调查中发现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妇女就业的稳定性差集中表现在劳动合同方面。由于许多妇女就业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使她们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感,而且劳动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此次调查的结果表明,在全部被调查的妇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妇女占56.2%,未签劳动合同的妇女占16.0%,从事自谋性工作的妇女占4.7%,未就业妇女占23.1%。以上数据表明,天津妇女就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是比较低的,对促进妇女稳定就业以及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活动,提高妇女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使天津妇女就业工作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