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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春光,公安港南治安分局预审支队副支队长,1994年参加公安工作,2009年6月加入预审队伍,曾获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系统业务标兵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李春光认为,作为一名预审员,首先要有责任心,案子来了,必须分析成因、动机,以这样的主观心理,才能准确认定犯罪经过和犯罪后果以及证词的真伪。案件无论大小,都不能有懈怠心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放过他的罪责,也不能压制他、委屈他,形成冤案错案。李春光总说,一名好的预审民警,在审案时,要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用心调解,化同事纷争
在日常工作中,李春光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从不为了办案而办案。他在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两个当事人李某和张某是同事关系,双方因言语产生误会,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因此枕骨骨折、颅内血肿。如果按常规程序审讯,李春光的工作会很轻松。但如果这样做,势必会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嫌疑人李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且其没有犯罪记录,李春光在20多天的时间里,先后多次同双方亲属进行沟通,站在对方立场解释政策、分析形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
调解交通肇事案:双方都满意
2014年三月的一天,春寒未尽。大港油田光明大道上,30岁的王某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突然,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卡车撞上了她。瞬间,这名年轻母亲的生命画上了休止符。肇事司机在继续将车开出100多米后弃车逃逸。第二天司机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司机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将该案移送到预审支队。接到案件后,李春光先是到被害人家中,找到了被害人家属核实有关情况。极度的悲愤之下,死者的丈夫、父母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十分强硬,在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的同时,还提出了较高的经济赔偿要求。
然而,通过审核案卷,他知道肇事者刚刚从监狱回归社会时间不长,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肇事车辆是从朋友处借来的,基本没有赔偿能力。但面对死者家属悲伤绝望的表情,李春光暗下决心,一定要把经济赔偿问题落实,不让这个破碎的家庭再雪上加霜。第三天,李春光接触了犯罪嫌疑人,他没有直接审问对方,而是询问起了肇事司机的家庭、工作和生活情况,用平和亲近的态度努力走进犯罪嫌疑人的心里。在得到嫌疑人的认可后,一步步说明了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和严重性,给受害人家庭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庭带来的痛苦。听了李春光语重心长的一番话,犯罪嫌疑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的巨大痛苦。在悔罪的同时,其表示一定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第四天,李春光又来到肇事司机家中。他没有直接提出赔偿的问题,而是和肇事司机的亲属拉起家常。从对死者后事的安排料理到死者双胞胎子女今后的抚养问题一直聊到今后死者家庭可能出现的生活困难,他的话深深触动了肇事司机的家属,使其主动提出一定想办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第五天、第七天……李春光一次次来到受害人家中。就这样,他一趟趟地跑这家,到那家,情真意切讲解政策,说明双方的情况,受害人家属也对肇事司机的态度有了转变,对对方的家庭也表示了理解,并表示可以接受对方80万元的赔偿。
自此,经过一个星期的不懈调解,这起交通肇事案,终于有了一个使肇事方和受害方双方都认为比较满意的结果。肇事司机也被判了缓刑。
合理质疑,偷盗还是抢劫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实际工作中,李春光十分注重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应用,使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顺利审结,严惩了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1年,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他人因偷盗原油被公安机关抓获。受理此案后,李春光认真梳理案卷材料,缜密分析案情,发现曹某曾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依法处理过。这次被抓获后,他对参与偷盗原油的行为交代得很详细,认罪态度积极得超乎寻常。
难道他在隐瞒什么?带着疑问,李春光提审了曹某。提讯时,李春光先是对其认罪态度给予肯定。曹某听到后,表示想早点结案,早点服刑,表现得有些迫不及待。这一行为,更印证了李春光的怀疑。
李春光查看了案发现场。现场三面环水,只有一条狭窄土路可进出。这种特殊地形使他陷入了沉思。在证人材料中提到,案发当晚值班工人发现异常后,曾到过现场。如果工人守住这条公路,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不可能逃离的。那么,工人到现场后发生了什么呢?为此,李春光找到被盗单位核实,终于发现了新的情况。原来,巡查人员到场后,嫌疑人曾用砖头砸向巡逻车辆,导致巡逻车前挡风玻璃损坏。这一情节的落实与否,关系到该案的定性:如果没有这一犯罪情节,曹某只是“偷盗”;如果核定了这一情况,那么,曹某的行为就是抢劫,量刑更重。
为获取有力证据,李春光分别找到三名当事人核实情况。三人陈述了当晚巡逻车辆被盗油分子用砖砸坏的事实。案发当晚,值班人员发现了盗油车辆,并用巡逻车挡住了进出井场的唯一土路。曹某发现无路可逃,便用砖头打砸巡逻车辆,迫使值班人员离开现场后驾车逃离。
最终,该案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曹某判处了刑罚。
盗用天然气案,谁是主谋
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严惩,是对一名预审民警最基本的要求。李春光在预审工作中,对办案单位移送的案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案件涉及关键人物的审查,更是细之又细。
2011年,一起天然气盗窃案转到了李春光手中。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有人发现大港油田某化工厂天然气被盗,公安机关及时来到该厂,现场抓获了正在偷盗的该厂职工王某。公安机关了解到,该厂厂长为刘某,是嫌疑人王某的舅舅,此时不知去向。
王某落网后十余天,刘某突然现身,主动到公安机关出示了一份协议:他已将该厂的管理权转移给了自己的外甥王某,其对王某盗窃燃气的行为毫不知情。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刘某还主动提供了天然气供气协议、购买天然气付款凭条、打款凭证、转账记录等物证。然而,王某却称:由于该厂生产烧碱,需要大量天然气,刘某为了减少成本,决定铤而走险盗用天然气,后又精心准备协议,将工作的管理权转给其外甥,以解脱自己的罪责。“是我私接的管道,但是我舅舅让我安装的,都是他指使安排的,我只是干活的……”王某说。
由于缺乏证据,多次询问刘某均没有结果,该案一时难以推进。李春光接办此案后,经过缜密分析,从刘某提供的物证入手,先后到供气单位、生产单位了解情况,并走访刘某的亲朋好友等多人。结果证明,王某只是一个年轻的打工仔,根本不具备管理并承包工厂的能力。
李春光又继续从购买燃气收据、银行小条等证据上查找线索。很快发现,用气协议虽然是真的,但实际协议购买量不足以负担全厂烧碱的生产量。他找到会计核实,证实所有的财务票具都是以厂长刘某签字为主。历经半年多,李春光终于将这些物证查验清楚,认定刘某就是工厂的真正负责人。最终,刘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偿还被盗气单位17万元损失,其外甥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