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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政务网,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并发布通知。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本次修改过的《办法》相较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有了一些变化,但变化不大!其中,人们最关心的“久摇不中”问题,未作出规定。
昨天,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了参加本期增量指标配置的申请编码共有510874个,其中个人申请编码507369个,企业和团体申请编码3505个。本月计划配置小客车增量指标共8743个,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538个;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3343个。这也就意味着2015年小客车总量调控又开启了新的一轮的“竞争”。加之,近日今年修订过的《办法》出台,大家不禁想问,到底这次新出台《办法》都有哪些改变呢?
相比较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本次《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对小客车调控的具体细则基本未作改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去年,媒体曾报道2015年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会对“久摇不中”等现象作出针对性规定,但在本次公布的《办法》中,并没有提及这一问题。
北老师这次就带着大家一起分析一下,今年修订过的《办法》都有哪些变化?
1.去掉了“暂住证”表述
在对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资格规定中,去年的《办法》中包括:“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次《办法》中去掉了“暂住证”,改为“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从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启动外来人口居住证申领和发放工作,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将不再办理,这一修订也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的最新变化。
2.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无需参加摇号竞价
在不需要参加摇号和竞价即可取得增量指标的机动车类型中,去年的规定是“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今年《办法》中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公共事业专用车辆”,并明确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今年《办法》中还明确增加了由“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这一表述。
3.单位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办法有变化
去年的规定是:“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营运小客车登记的,申领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的《办法》中去掉了这一表述。此外,对于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增加了”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表述。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4.新增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规定
今年《办法》中增加了第五十三条,即“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明确,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当然,面对当下小客车总量调控“竞价价格过高”、“久摇不中”等现象,许多网友都有着众多的质疑!下面让我们看看网友的质疑与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回答,也许这问题也是你正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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