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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前日11时17分,和平区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新华路与营口道交口有家饭店开业正要燃放鞭炮。获悉情况后,分局治安支队、劝业场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民警了解到,位于营口道的一家饭店当天开业,此前购买了4盘5000响鞭炮准备燃放,以示庆祝。民警当场予以制止,并对饭店负责人郭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郭某某将鞭炮收回,明确表示不会燃放。然而,民警离开后,该饭店于11时40分许燃放了鞭炮。民警再次返回,将郭某某带回派出所。分局治安支队、劝业场派出所依法取证,并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郭某某处以500元罚款。这是该办法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开出的首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单。办法划定了车站、商场、道路等七类区域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罚款,即使春节期间,燃放时间也有严格限制,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市民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