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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区人民法院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等八人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杜某等八人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认定。
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间,杜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邱某等人,在其经营的电镀厂内,在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镀镍、镀铬、镀锌等生产作业。杜某等人将电镀污水排放到厂外排水渠内,排出的废水最终通过河口泵站排入海河。经环保部门监测,电镀厂所排放的含重金属的污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高达149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公安东丽分局依法对此立案。
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在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就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期间,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办案人多次到现场实地考察,并咨询电镀行业技术人员,准确把握行业技术标准。前不久,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全部采纳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同时,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制发检察建议,指出了环保局在环境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该检察建议得到环保局积极回复和落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积极做好案后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文章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