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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盗取熟人银行卡后,分10次取款计1.5万余元,就在其悄悄将卡放回时,又见财起意,盗窃对方现金3400元。日前,该男子被西青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8万元。
陕西省男青年王某在足疗店消费期间与女服务员张某相识。2014年7月14日15时,王某趁张某不备,盗窃其钱包内银行卡一张。后王某持卡在银行ATM机上分10次取款1.5万余元,又在西青区一家超市内刷卡消费96元。为避免事情败露,两天后,王某悄悄将所盗窃的银行卡放回张某钱包。当王某看到张某钱包内的大量现金后又见财起意,盗窃了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