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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女性在职场中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权益受侵害后如何维权?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为职场女性做出指导。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劳动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性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与用人单位按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自行协商。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申请调解。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