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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发生灭失事实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材料。
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
第六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适用】
依法使用海域,以及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六十七条【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或者减免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八条【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生效调解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一条【海域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填海造地导致海域灭失的,应当在填海造地工程竣工后,先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第七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七十二条【地役权的首次登记】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地役权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提高需役地效益无关;
(三)地役权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地役权的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变更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供役地的转让】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地役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已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地役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七十八条【地役权登记特殊规定】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第七十九条【未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移后的登记】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八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八十条【抵押登记范围】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八十一条【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第八十二条【多次抵押的登记顺序】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十三条【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
(三)担保范围变更的;
(四)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四条【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原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五条【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一般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一般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抵押财产转让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因抵押的不动产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基础关系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八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九条【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当发生法定或者确定的事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