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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本市出台《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市场和质量监管方式,拓展职能服务综合优势,服务自贸区发展。
市场准入更便利
根据《意见》,本市将在自贸区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制度,对照前许可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区内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市场监管: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扩大自贸区企业信息公示内容的范围,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将现有公示范围拓展至司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着重加强自贸区管理机构与区外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形成信用风险协同监控机制与利税共享机制。
实施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制度,除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特别规定或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外,不再对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定期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实施综合性检查,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加大企业违法行为事后处置力度,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激励限制措施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措施,促进区域内有序竞争。
职能服务:惠企便企国际化
支持自贸区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支持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生物医药、国际贸易相关等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在自贸区落户,发挥自贸区重点发展产业集聚效应。
支持自贸区实施标准化战略,探索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逐步改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争取纳入国家试点地区。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鼓励区内企业开展联盟标准创新试点。
支持自贸区企业实施商标和品牌战略,支持自贸区建设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城区,培育更多自主商贸和服务品牌;加大商标国际注册指导力度,培育更多出口型商标品牌;鼓励自贸区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市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