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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后本市停车将更智能便捷,人们动动手指,通过手机软件查询,就能快速找到合适方便的停车位。记者从昨天下午举行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解读会上获悉,《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昨起施行,相比同时废止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新政呈现多处变化。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进行了解读。
根据《办法》,为创新服务平台,新增了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绘制本市“停车地图”的内容。还新增了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各种情形。在停车经营方面,办法新增了区县人民政府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的内容,并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终止协议的8种情形。
此外,办法增加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两项法律责任:一是增加了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的法律责任;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今后凡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停车场全天向社会开放
居住区车位车库不得闲置
记者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解读会上获悉,今后本市规范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让市民停车更方便。
根据办法,本市规范居住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针对部分居住区停车泊位、停车库“只卖不租”、公共及商业建筑配建的停车场非营业时间不对外开放等问题,本市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对于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两种情况可以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
记者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解读会上获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